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09:30:27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995
核心提示: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央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保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操作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央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保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盯紧禁用药物。要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对现存的高毒农药品种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查农药隐性添加其他成分。要重点解决“菜篮子”产品特别是鲜叶菜农药残留超标、禽蛋产蛋期禁用药物检出和牛羊肉“瘦肉精”等突出问题,杜绝使用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督促生产者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避免因追求速度和产量而盲目用药,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实抓细,决不能因市场急需而忽视质量安全,决不能在关键时期给疫情防控大局添乱。
 
  二是用好合格证制度。合格证制度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既减少人员接触又压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四川省第一张合格证助力爱心蔬菜驰援武汉,在这次疫情防控蔬菜保供保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学习借鉴四川的经验做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积极宣传推行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承诺,鼓励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随车附带合格证上市。特别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菜篮子”产品的调运,要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检测机构在按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时要指导生产者开具合格证。
 
  三是加强风险监测。部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拟对 2020年一季度例行监测工作作出调整,取消跨省异地抽样。各地也要结合疫情发展趋势,灵活调整监测开展方式,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和市场环节的抽样比例,就近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确保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心中有数。要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保持风险监测不断档,精准锁定监测参数,努力提高检测效率,快速上机、快出结果、快报情况,体现应急状态下风险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发挥乡镇监管服务站作用,组织开展快检筛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有效延伸和补充。
 
  四是严打假劣农资。当前,部分基地反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出现缺口。这可能给假劣农资可乘之机。要积极研究疫情防控对农资供应的影响,针对性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从正规渠道订购农资。要结合春耕生产使用量大的重点品种,谋划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种子侵权假冒、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让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
 
  五是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积极配合做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指导各地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恢复生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需要办理续展的绿色食品企业、基地和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本年度内认证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对有机农产品企业减收认证费。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生产经营者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我部组织专家制作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操作指南》(微信版及视频版见附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短信微信、电视广播、网络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指南内容,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村入户到田头,让每一位生产经营者都能够紧绷质量安全这根弦,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农业稳产保供贡献积极力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