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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知 (鲁市监网监字〔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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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5 10:09:49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3
核心提示: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要求,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网监字〔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0-01-31 生效日期 2020-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要求,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立即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对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要加强食用野生动物健康风险提示,教育引导公众加强自身健康防范意识和科学消费意识,健康饮食。
 
  五、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45(12315)热线(平台)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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