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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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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4 10:35:2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3312
核心提示:为做好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本市2020年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具体要求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01-14 生效日期 2020-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2020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
 2.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做好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本市2020年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对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的渔业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进行指导。负责每月水产品抽检名单汇总。
 
  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同时对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的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进行指导。
 
  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属企业(集团):负责本辖区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组织落实有关部门部署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企业(集团)的水产品抽检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属地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负责。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负责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同时,规范现场抽样并及时将受检测样品送至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抽样品种
 
  1.常规品种:无特殊规定时,仅抽检草鱼和鲫鱼。
 
  2.特种水产:无特殊规定时,仅抽检南美白对虾、河蟹。
 
  3.苗种:品种不限。
 
  三、检测数量
 
  共300份,其中生产环节检测260份(详见附件1),流通环节检测40份。
 
  四、检测项目
 
  2020年各区产地养殖水产品监测数量见附件1。另根据抽样水产品种类、养殖方式、养殖季节以及农业农村部要求、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等随时调整检测品种和项目。
 
  监测物质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四环素类(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异噁唑、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多辛)、五氯酚钠、己烯雌酚等。硝基咪唑类的甲硝唑、地美硝唑、洛硝哒唑,氟喹诺酮类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四环素类的强力霉素作为备检项目。具体检测方法和限量值见附件2。
 
  五、采样及样品数量
 
  依据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要求,确保每份样品检样量(肌肉净重量)400克以上,同时数量不少于3尾。若水产苗种,沥去水后净重量不低于50克。
 
  六、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
 
  七、结果判定
 
  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不得检出。对于限用药物,在生产过程中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作为判定样品不合格的依据,但其在上市前必须再次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上市。
 
  附件:
 
  1.2020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
 
  2.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附件1
 
  2020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

序次

送样时间

地区

数量(件)

1

1月20日

崇明

2

青浦

2

松江

2

金山

2

浦东

2

合计

10

2

2月10日

崇明

2

嘉定

2

青浦

2

金山

2

浦东

2

合计

10

3

3月10日

崇明

2

宝山

2

嘉定

2

青浦

2

松江

2

金山

2

浦东

2

闵行

2

合计

16

4

4月10日

崇明

2

宝山

2

嘉定

2

青浦

2

松江

2

金山

2

奉贤

2

浦东

2

闵行

2

光明

2

合计

20

5

5月12日

宝山

2

嘉定

2

松江

2

金山

2

奉贤

2

浦东

2

闵行

2

光明

2

合计

16

6

6月10日

崇明

4

宝山

2

嘉定

2

青浦

4

松江

2

金山

4

奉贤

2

浦东

4

闵行

2

光明

4

合计

30

7

7月10日

崇明

6

宝山

2

嘉定

4

青浦

6

松江

4

金山

4

奉贤

4

浦东

4

闵行

2

光明

2

上实

2

合计

40

8

8月10日

崇明

6

宝山

4

嘉定

4

青浦

6

松江

4

金山

6

奉贤

6

浦东

6

闵行

4

光明

2

上实

2

合计

50

9

9月10日

崇明

4

宝山

2

嘉定

4

青浦

6

松江

4

金山

6

浦东

6

闵行

2

光明

2

上实

2

合计

38

10

10月12日

崇明

2

宝山

2

嘉定

2

青浦

2

松江

2

金山

2

奉贤

2

浦东

2

闵行

2

光明

2

合计

20

11

11月10日

崇明

2

青浦

2

松江

2

金山

2

浦东

2

合计

10

合计(件)

260

注:1.表内送样时间为本月送样截止日期,可提前送样,由各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抽样。

       2.流通环节抽样40份,由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抽样。

附件2                      

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限量值

氯霉素

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酶联免疫法》

0.3µg/kg

SC/T3018-2004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甲砜霉素

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鱼(肌肉)50µg/kg

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鱼(肌肉)1000µg/kg,其它动物(肌肉)100µg/kg

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四环素类(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C/T 3015—2002

鱼虾(肌肉)为100µg/kg

四环素类(强力霉素)

GB/T 20764-2006《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0µg/kg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分量为1.0µg/kg

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异噁唑、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多辛)

农业部 958号公告-12-2007 《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总量为100µg/kg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五氯酚钠

SC/T 3030-2006《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水

1.0µg/kg

己烯雌酚

SC/T3020-2004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法》

0.6µg/kg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洛硝哒唑)

GB/T 21318-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甲硝唑为0.5µg/kg,地美硝唑、洛硝哒唑均为1.0µg/kg

 

氟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

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荧光检测法)》

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总量为100µg/kg,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为不得使用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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