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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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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2 14:10:47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8
核心提示: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01 生效日期 2020-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将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闭隔离。
 
  三、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活动。
 
  四、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室内萌宠园、主题公园、马戏团等利用野生动物活体面向公众展示展演的单位及其场所,应当对野生动物实施隔离。
 
  五、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杜绝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邮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严肃查处,依法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八、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阻碍、妨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的,可以通过 12315 、110等热线或者平台举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感染 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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