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稳定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公告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3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稳定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公告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1 09:55:4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359
核心提示:近期我市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显著上涨,对市民生活特别是抗击疫情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公告。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1-30 生效日期 2020-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近期我市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显著上涨,对市民生活特别是抗击疫情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公告如下:
 
  一、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全社会要众志成城,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要有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为保障全体市民消费需求做出应有贡献,团结一致、阻击疫情、夺取最终胜利。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广大经营者在疫情管控期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与检查,凡是在疫情管控期间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造成价格过快上涨的,都属于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三、广大经营者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兼顾利益与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销售假冒伪劣、霉烂变质、过期食品。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进行举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8日零时起实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