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1 18:52:27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部署,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向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提出通告。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27 生效日期 2020-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部署,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提出通告如下:
 
  一、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严重危害性,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治等部门做好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要求,必须开展疑似疫情排查,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提醒,发现有发热、咳嗽的人员要及时劝离,不得接待5桌或50人以上的大型聚餐活动。
 
  二、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每天使用84消毒液、过氧乙酸等按照规定比例配比消毒液对台面、地面进行擦拭消毒,定期开窗通风;严格规范餐具消毒,确保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用具。
 
  三、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禽类产品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严禁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圈养、宰杀动物,避免与野生动物、生病动物或变质肉接触;熟制食品加工要充分加热,确保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四、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体温晨检、午检制度,做好对员工的疫情宣传教育工作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确保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必须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口罩,操作过程要勤洗手,避免与任何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的人员密切接触,一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五、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客户要求退订订餐活动的,必须无条件给予退订、退款。
 
  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全区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请及时拔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