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地方性法规:
一、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二、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三、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四、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
五、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