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0〕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9 08:26: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我部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动物防疫服务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1-13 生效日期 2020-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我部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动物防疫服务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工作主线统筹谋划推进
 
  去年以来,我部始终把生猪稳产保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出台扶持政策,综合施策落地落实,生猪生产出现积极变化。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基层动物防疫力量较为薄弱,养殖场户特别是中小养殖户恢复生产还面临一定困难。实验室检测是早期发现动物疫病的必要技术手段,也能为养殖场户恢复生产、加强防疫提供科学指导和参考,逐步为养殖业各环节生产经营者所接受和重视。近年来,我部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发展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的兽医服务主体,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各地应紧紧围绕当前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主线,充分认识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意义,统筹谋划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相关支持政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保障畜牧业生产和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效能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紧盯行业需求发挥关键作用
 
  (一)不断拓宽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范围
 
  各地要把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作为压实养殖业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鼓励其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充实服务内容,广泛参与养殖、屠宰、流通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全链条兽医服务工作。要特别注重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在养殖、屠宰等关键环节的作用,支持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与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开展对接合作,通过签约或托管等多种方式,针对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在规划选址、检测监测、疫病净化、免疫及效果评价、疫病诊断治疗、生产管理和防疫制度制定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或具体参与承担。
 
  (二)持续提高第三方兽医检测服务水平
 
  各地要督促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持续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指导其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提高实验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运营水平,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提供稳定有效的检测服务。要顺应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形势,研究建立基于行业管理和生物安全监管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专项评估,将检测机构人员组成(包括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运行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仪器设备运维等要素纳入评估范围。对检测能力强、社会信用等级高、无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优先参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带动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三)用好两种资源形成检测合力
 
  各地要注意把握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的边界,合理确定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服务范围,探索构建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指导引领、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承担动物防疫具体工作任务的新模式。要在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深入挖掘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科学研究、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潜力和优势,鼓励其承接或与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共同开展动物防疫检测、监测、评估、培训等公益性服务。要充分运用抽查抽检、结果复核等形式,加强畜牧兽医系统实验室对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动物疫病检测监测水平。
 
  三、积极鼓励支持规范有序发展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研究制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建设标准、服务范围、行业监管等内容,督促引导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其开展实验活动和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事前审批或备案程序,强化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确保动物疫病检测等相关活动有序有效开展,防范化解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策扶持
 
  要探索构建有利于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统筹利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为其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合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纳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范畴,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并积极争取信贷、金融等多种支持。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技术先进、条件完善以及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表现优异、广受认可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适时予以集中公布和推介。
 
  (三)做好宣传总结
 
  各地要加强对国内外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规范发展等方面研究,稳妥引进国际经验加强行业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不同地区间工作交流,共同探索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规范发展、有效监管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推广优秀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成功的运营模式及管理经验,营造支持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有关建议,可及时向我部畜牧兽医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3日
 
  抄送: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