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农规〔2019〕4号)

关于印发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农规〔201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9 08:53:28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苏农规〔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8-26 生效日期 2019-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0-11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附件: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附表:1.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docx
     2.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docx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我厅组织制定了《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见附件),现予印发。
 
  附件: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6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一、为进一步加强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的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江苏省外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入苏单位),拟向江苏省输入的、经检疫(或同时必须实施检测)合格的供屠宰用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可食用产品。
 
  三、拟向江苏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但下列动物产品除外:
 
  (一)奶、蛋;
 
  (二)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四、入苏单位实行产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通过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推荐。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回函确认。
 
  五、已经备案的入苏单位,需要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按申请备案程序,通过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申请变更或注销。
 
  六、入苏动物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或建场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或基础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牛、羊年出栏200头以上;鸡、鸭年出栏4万只以上,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七、申请入苏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向养殖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章:
 
  (一)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单位概况简介(500字左右);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亲笔签名);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养殖经营承诺书。
 
  八、入苏动物产品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或建场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年实际屠宰规模达15万头以上、自营率超过50%,具备冷藏及其储运设施的规模屠宰加工企业。
 
  九、申请动物产品入苏的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向生产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章:
 
  (一)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单位概况简介(500字左右);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亲笔签名);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六)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七)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须经江苏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附表3)。
 
  十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组织对入苏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备案:
 
  (一)入苏的动物、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并经确认的;
 
  (二)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三)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四)自行申请终止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十三、本工作规程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工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另行发布。
 
     附表:
   1.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docx
 
  2.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docx
 
  3.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