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苏农规〔2017〕3号)同时予以废止。
一、办法修订背景
《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苏农规〔2017〕3号)于2017年8月在全省发布施行,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依据相关规定,有效落实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病死猪勘验、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流程,构建了“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运行模式,对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殖布局、补助政策、机构职能等方面调整,以及保处联动、信息化应用、体系优化升级等工作推进,《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无害化处理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此外部分规定条款操作性不强,与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存在差距,迫切需要修订完善办法。
二、办法修订内容。《办法》内容共23条,首次将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保处联动等纳入办法管理范围,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体系运行、工作规范、监管要求、保障措施等。
一是新增内容。第六条增加体系建设和运行要求,结合我省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实际,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建立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第七条增加对参保生猪死亡应报告保险机构的规定。第十一条增加屠宰环节管理要求,明确申报、交接等要求。结合我省推动保处联动和信息化应用实际,第十四条增加建立完善保处联动机制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明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针对当前防疫补助政策调整,各地统筹补助资金难的问题,第十八条明确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由县级统筹发放补助经费。第二十条提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社会化服务队伍,鼓励将牛羊家禽等纳入处理补助范围和政策性保险补助范围。
二是完善内容。《办法》第四条明确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第五条提出“从事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第八条区分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的现场勘验,对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点开展现场勘验,并明确符合条件的运输人员可承担登门勘验、定损等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提出派驻官方兽医人员监管,区别于《试行办法》的官方兽医,主要解决基层官方兽医不足的问题。第十二条明确运输车辆的消毒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产物先备案后销售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对不具备实施集中处理条件的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规范处理要求。
三是删除内容。第九条简化了勘验程序,删除耳标拍照、超过10%死亡即报告的规定。因全省各地收集模式多样,记录表单难以统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删除了记录表单名称,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试行办法》第九条、十九条无实质性内容,在《办法》其他条款具体监管要求中已有体现,也作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