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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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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6 14:33:32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要求,推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认〔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生效日期 2019-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要求,推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放管服”释放改革红利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对于从事医学及保健、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先行试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简化资质认定程序
 
    (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四、优化审批准入服务
 
    (一)对于检验检测机构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形式审查方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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