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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问题请示的回复 (辽市监发〔201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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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6 09:41:46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31
核心提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问题请示的回复
发布单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市监发〔2019〕153号
发布日期 2020-01-02 生效日期 2020-0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6.4.2条充装安全与管理制度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瓶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请你单位依法对气瓶实施监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市场监督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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