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粤府办〔2019〕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粤府办〔2019〕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3 15:01:06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97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等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生效日期 2019-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等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推动产业“四个转型”
 
  到2025年,全省猪肉、禽肉产量分别保持在245万吨以上、140万吨以上,禽蛋产量达到40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建设一批全产业链现代化企业,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构建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家禽产业体系,实现“四个转型”。
 
  (一)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优化养殖规模结构,引导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支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到2025年,建设30个10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地),300个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地),1000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
 
  (二)粗放养殖向绿色科学养殖转型。淘汰粗放养殖模式,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建设100个现代化美丽牧场,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全覆盖。
 
  (三)小型屠宰厂(场)向现代化屠宰企业转型。优化屠宰行业布局,清理撤并小散厂(场),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建设200个标准化屠宰企业,全省屠宰厂(场)数量压减50%以上,规模企业屠宰量占比达90%以上。
 
  (四)调畜禽向调肉品转型。逐步推进实施禁止活猪(种猪和仔猪除外)跨大区域调运,推动养殖生产和屠宰加工配套布局,构建现代化肉品冷链物流体系。到2025年,建设30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全产业链示范企业,全省冷鲜冷冻肉品供应占比达到30%以上。
 
  二、科学规划养殖用地,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一)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各地要做好生猪、家禽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畜禽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畜禽业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规模化、工厂化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当预留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集中养殖小区,强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引导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当地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内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简化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对收购、租赁、入股已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重建、升级改造,原养殖场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依法办理备案主体变更。已备案设施农用地的畜禽养殖场整改重建、升级改造,在与原备案内容一致的前提下,无需重新备案。对扩建养殖设施的,依法对新增设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规范禁养区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划定后5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各地要制定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形成禁养区范围“一张图”。禁养区内省级以上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需关闭和搬迁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提升产业综合素质,促进绿色发展
 
  (一)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地要大力引进大型企业建设现代化畜禽养殖场,积极协调解决用地、环保、防疫等手续问题,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落地投产,形成高质量产能。鼓励龙头企业以入股、合作等方式,带动小散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村企合作,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栏舍,统一饲养技术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和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建设高效安全、绿色环保的标准化集中养殖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推广清洁养殖和粪污全量收集处理利用技术模式,扶持发展第三方服务业和有机肥产业,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农牧结合循环发展。推进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科技创新推广。推进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攻关研究,提升畜禽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深化合作,支持建设畜禽业科技研发、交流、展示、示范平台。强化饲料研发,积极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发展安全、绿色、高效饲料产品。建立健全畜禽产业技术体系,发挥技术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高效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农科院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实施畜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支持建设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和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创建以种业为龙头的畜禽科技产业园。加强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扩繁,开展畜禽良种联合攻关,提升主要品种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育种企业国际竞争力。打造一批“粤字号”特色优质畜禽产业品牌。至2025年,全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农科院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大改革和监管力度,确保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优化屠宰行业结构布局。推进屠宰行业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支持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场),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督促屠宰厂(场)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快小型屠宰厂(场)关停并转,依法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的屠宰厂(场)。逐步减少生猪屠宰企业代宰比例。鼓励和引导屠宰企业从销区向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屠宰加工新格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屠宰企业监管。压实屠宰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肉品检验检疫,实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堵住监管漏洞,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对定点屠宰厂(场)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落实检疫和监管职责,确保生猪产品“两证两章一报告”制度落实到位,保证定点屠宰厂(场)“进合格猪、出放心肉”。加强对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加强肉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链仓储配送设施,减少活畜禽跨区流动。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产品销售联结机制,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发展。优化肉品流通运输政策,把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产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养殖场审批备案手续。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落实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林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制度。现有畜禽养殖场尚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的,要及时整改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善审批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的依法予以查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引,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指导服务,帮助养殖场完善法定手续,规范生产经营。对无故拖延办理养殖场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落实养殖场防疫措施。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全进全出、封闭饲养等管理制度,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压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支持建设无疫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全面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落实养殖场户禁用餐厨废弃物喂猪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饲养台账记录,加强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严格实施畜禽调运监管。实行肉猪由养殖场至屠宰厂和种猪、仔猪由种猪场至养殖场的“点对点”调运。推进中南六省(区)联防联控,实行省外生猪产品入粤备案管理、省外畜禽及产品入粤指定道口运输制度。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落实生猪运输车辆登记备案管理。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道口、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基础设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自建车辆洗消中心,落实运输环节清洗消毒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非禁养区内排放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
 
  (一)严格责任制考核。省级建立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统筹部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本地的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将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纳入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各地级以上市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规定的目标任务,2021年起不得低于2020年的目标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下达的相关涉农资金,在完成对市县考核事项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支持标准化养殖场、标准化屠宰厂(场)、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肉品冷链配送体系等工作。支持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等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推行化制法等科学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积极利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生猪、家禽产业。拓展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畜禽保单订单和应收账款抵押,解决畜禽业发展融资难题。(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及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养殖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猪产销定向对接,建立生猪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鼓励生猪调入市根据调入量按一定标准向生猪调出市支付补偿资金,补偿生猪产区在发展生猪生产中的疫病防控、污染治理、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补贴等投入,平衡产销区利益,提高产区积极性。(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加强队伍力量,保障动物疫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业务工作经费。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充实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乡镇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生猪 家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