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8月22日以粤质监〔2016〕56号发布自2016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净含量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省质监局组织的评审人员对上述企业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中“净含量”条款要求进行的核查(以下简称净含量核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评审人员实施净含量核查时,应当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和本规范进行,并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条 净含量核查包括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核查检验及现场见证试验。
第五条 采用不同类型的灌(包)装设备生产同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对每一类型灌(包)装设备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核查。
同类定量包装商品有多项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对每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核查。如不同项定量包装商品采用相同类型灌(包)装设备生产且内容物物理特性相同(如矿泉水与蒸馏水)时,这些定量包装商品可视为同项定量包装商品。
为确保所选定量包装商品的代表性,核查检验应当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类别、灌(包)装工艺、内容物物理特性、包装物等属性。
第六条 同项定量包装商品有多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核查:
(一)申请的定量包装商品种数N为10种以下的,全部进行核查,其中核查检验的数量不少于商品种数的50%;
(二)申请的定量包装商品种数N为11种以上50种以下的,至少选择[10+(N-10)*20%]种(四舍五入并取整,下同)进行核查,其中核查检验的数量不少于[5+(N-10)*10%]种;
(三)申请的定量包装商品种数N为51种以上的,至少选择[18+(N-50)*10%]种进行核查,并且核查检验的数量不少于[9+(N-50)*4%]种。
第七条 根据本规范第六条进行核查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小于等于2的,应当至少选择包括接近最大值、最小值在内的2种定量包装商品;
(二)净含量标注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大于2而小于等于5的,应当至少选择包括接近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在内的3种定量包装商品;
(三)净含量标注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大于5的,应当至少选择包括接近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在内的4种以上定量包装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