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文件内容请下载附件查看)。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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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沪市监规范〔2019〕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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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12-18 | 生效日期 | 2019-12-1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1-12-17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废止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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