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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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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8 02:39:43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904
核心提示: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等。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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