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市废管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工作,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 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
(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
(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
(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
(七)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 备案变更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自行收运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 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 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货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名称)餐厨垃圾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理单位计量系统相适应的计量监控等装置。
第九条 收集规范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合理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 运输规范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二)餐厨垃圾应单独收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或者餐厨废弃油脂混合收运,或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垃圾处置;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实行全过程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以直运的方式将餐厨垃圾运送至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不得设置中转场所或随意改变处置去向;
(六) 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数量和处置去向予以确认;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 处理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应当由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则由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应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严禁出现《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管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台账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记录台帐((样式见附件二)),准确、详实记录自行收运量情况和处置流向。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并纳入总部所在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经营且自行收运但纳入属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加强对其各门店、收运部门的日常监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行属地化监管。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单位,由市废管处协同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门店的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自行收运单位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可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五条 应急保障
因特殊情况,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产生单位无法进行自行收运的,向备案部门报告后,由备案部门纳入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由门店所在地具备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企业实行统一收运。
第十六条 自行收运处理费用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规定的要求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处置去向由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的,向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处置去向由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县)和餐厨垃圾处置厂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