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治理“地沟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描述,“地沟油”含有毒有害物质,餐饮服务单位违法使用“地沟油”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餐饮用油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开展专项治理,避免“地沟油”流向餐桌。
一、 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14部门于2017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原辅料购进质量安全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重点加强对米面油、肉类和水产品的采购管理,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二是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6月修订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油等进货查验义务时查看的资质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要求。
(二)开展专项检查。2017年7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在专项检查中,上海市抽检食用油710批次,不合格3批次;浙江省抽检食用油713批次,不合格3批次;广西壮族自治区抽检食用油样品432批次,不合格13批次。天津市检查食用油索证索票7612家,不合格71家;河南省检查食用油索证索票70035家,不合格4773家。天津市检查餐厨废弃物协议和台账7077家,不合格462家;福建省检查餐厨废弃物协议和台账17281家,不合格2078家。同时,各地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将食用油及其质量安全指标列为定期抽检品种和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近几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中之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有效保障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
(三)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各类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努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形成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截至2019年4月,已归集公示包括对违法违规生产制售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抽查检查和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6.29亿条。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截至2019年1月份,通过公示系统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各部委提供了企业基础信息564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451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70万条。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加大对使用废弃油脂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一是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用油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采购关,从有资质的供货商购入食用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逐步实现定点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和火锅底料;严把使用关,按照菜品制作规范使用食用油,购进和使用食用油做到物料平衡。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公示包括食品油在内的主要原料采购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等食用油用量大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美食街、小吃街、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情况、原料公示情况,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处置餐厨废弃油脂情况等。加强对来源不明、标签标识不清、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品种监督抽检,提高监管靶向性。
三是严厉打击回收使用废弃油脂违法违规行为。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购买使用“地沟油”、无明确来源和合格证明的“餐饮专用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问题,追根溯源依法查处,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大信用监管力度。继续推动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为实施包括餐饮等相关行业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夯实基础。加强对餐饮等相关行业的信用监管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违法违规生产制售和使用“地沟油”的企业依法公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惩戒工作,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