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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33号(政治法律类4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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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6:05:4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46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33号(政治法律类4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8〕44号
发布日期 2019-04-12 生效日期 2019-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民建中央:
 
    贵党派中央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一)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精简办事环节。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和“多证合一”改革,减少繁杂的审批许可备案,减少企业办事环节和材料。2017年10月,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逐步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按照李克强总理“‘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2018年我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首批在全国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改革要求各地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资料。
 
    (二)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优化服务流程。
 
    一是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按照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审批大厅全面转向网上办理,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注册登记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最大程度地利企便民。截至2017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全国全程电子化系统注册用户数546.1万,累计受理业务537.6万件。
 
    二是做好名称登记标准化工作。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列入许可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实施机关、对象等要素。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完善《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似比对规则》,对名称审查流程进行规范。此外,我局还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通过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三是扎实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目标要求,2018年内将实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企业开办由目前平均20多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明年上半年全国实现上述目标。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天左右。
 
    四是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围绕社会关注和企业需求,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通过拓展商标申请渠道、合理扩充审查力量、推进全程电子化、简化手续流程、降低商标业务规费等有力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极大提升了商标知识产权创造效率。2017年,全国商标申请量达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2%,占世界商标申请总量的80%。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已由法定的9个月缩短到8个月,商标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已由6个月缩短至1个月,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已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
 
    二、推进信息共享,打破部门信息孤岛
 
    (一)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们着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加大投入,完善系统功能、运行机制。制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2017年底,覆盖全国各省(区、市)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完善了信息化平台支撑。全面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门户”的功能格局,“一个中心”即数据中心,“两个门户”即面向社会公众的企业信息查询门户和面向各级各部门的协同监管门户。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数据的传输、接收、共享、反馈,极大推动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使企业不用到登记机关即可查询交易伙伴信息,降低了信息查询成本;使政府部门更便捷地进行涉企信息获取和共享,提高了行政效率。截至2018年4月底,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447.30亿人次,累计查询量174.87亿人次,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归集、公示、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的重要平台。
 
    (二)建立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切实推进企业信息共享互通。
 
    推动出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切实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先后向56个中央部门提供公示系统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登录账号,并定期推送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我局张茅局长亲自致信中央各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商请支持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各省均建立了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参与共享的部门最多的达到69个,应归集的省直部门平均为48.8个,已覆盖的省直部门平均为38.1个,平均覆盖率已达78.17%。截至2018年2月底,公示系统累计归集公示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用信息5.68亿条;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各部委提供了企业基础信息498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1102万条(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416条。为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等搭建接口,便于查询企业信息。截至2017年12月底,民政部累计查询101万次;最高人民法院查询企业信息325万次,查询个人投资信息676万次;海关总署查询86万次。
 
    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顶层制度设计,推动落实“四个谁”原则。
 
    推动出台《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下称62号文件),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要求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尤其是,针对“先照后证”改革后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现象和“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工商兜底监管”等模糊认识,62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即“四个谁”)的市场监管基础性原则。为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切实防止审批和监管脱节,我局积极推动修改废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与“四个谁”原则不相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指导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协助省政府依法厘清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边界,确保“四个谁”原则落地。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的规范化、公正性。
 
    我局先后出台《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全面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018年3月,制定印发《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和《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将8类31项执法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并完善了执法检查对象、依据、检查方法等内容。按要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抽查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企业总数的3%,2018年我局确定抽查比例为5%,加大了对企业的抽查力度和监管震慑。以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压缩了寻租空间,有效减少了任性检查、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我局还积极指导吉林、北京、天津、河北、浙江、湖北等地大力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进一步合并同类检查事项,减少各部门对企业检查频次,避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度干扰,减轻企业迎检压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2017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随机抽查企业92.76万户,占实有企业总数的3.73%,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抽查检查结果89.78万户,公示率为96.78%。
 
    (三)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效能。
 
    一是创新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坚持“公示即监管”的理念,推动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法规依据。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3-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85.12%、88.32%、90.45%,均高于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表明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截至2018年4月底,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累计1068.12万条,夯实了信用监管基础。当前,社会各界对企业公示信息高度关注,大量的政府部门、媒体、银行、商业机构、中介组织等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并在授予荣誉、审批资质资格、银行信贷、招投标、签订商业合同等领域广泛应用。
 
    二是大力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宽进严管”改革要求,建立并实施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459万户,其中企业42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5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3.17万户,这些违法失信主体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共享和公示,使其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融资授信、招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信用监管的成效明显,基本形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同时,积极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形式,加强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截至2018年3月底,已与相关部门签署28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高管25.68万人次。
 
    三是依托大数据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风险分类监管,通过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及舆情监测、社情民意分析等渠道发现监管风险,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北京市工商局开发建设了“风洞(风险洞察)”平台,以监测市场主体风险为核心导向,通过跟踪分析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形成数据整合、模型构建、风险研判、动态监测、输出风险名单的智慧监管全流程,提高了市场监管的靶向性、精准性。天津、重庆、江西等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风险、信用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亦取得一定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推动各省(区、市)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研究探索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智能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简化程序、环节,深化企业注册便利化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二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破除部门信息壁垒。统一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数据标准,完善涉企信息数据归集机制、渠道,优化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的各项功能,提升平台数据质量。加大工作协调、推进力度,积极推动中央各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公示系统及时、全面归集涉企信息。积极向有关部门共享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推动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坚持“公示即监管”的理念,持续做好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探索信用修复机制。落实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大力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衷心感谢民建中央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持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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