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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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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4 10:21:40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84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规〔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2-12 生效日期 2018-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3-0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实行生产地管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分类监管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以下称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以下称执法总队)等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全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承担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执法总队根据职责和市质量技监局要求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督查;依法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申诉举报和咨询。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六条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两类。
 
    对发证企业实行分级监管。
 
    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取确定年度重点监督目录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原则(附件1)将发证企业分为A、B、C三个等级,仅作为内部监管依据。A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具有较强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B级企业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具有一般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符合最基本的质量安全要求,具有较弱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发证企业的分级初次评价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新获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评价。
 
    第九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价情况,结合抽样检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按照等级评价原则(见附件1),确定发证企业等级,并填写等级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发证企业生产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均应当进行评价,并从严确定企业等级。
 
    第十一条 发证企业等级每年调整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分级调整工作,将结果报送市质量技监局,并据此编制下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新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评价定级后,再次评价定级日期至获证当年11月30日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再调整级别。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对不同等级发证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 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对A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企业不断提升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二)对B级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对所有B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2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三)对C级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所有C级企业实地检查频次不低于3次;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质量负责人员纳入质量安全培训重点对象,逐步增强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情况,每年确定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对目录产品实施重点监管。
 
    市质量技监局征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结合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定公布本市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监管、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录。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增加对目录产品抽样检验的频次和样本数,同时加大抽查和处理结果信息发布力度。积极运用专项整治、风险因素调查分析、质量安全评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手段,加强对目录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通过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评)查,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业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文字材料、核查生产现场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前要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设备,了解企业近期状况。进行检查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开展,并向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二)检查过程中记录检查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三)检查中,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实地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的变化情况;
 
    (二)在年度企业书面材料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情况;
 
    (三)企业被责令整改后相关改进措施是否持续有效的情况;
 
    (四)企业原辅料查验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五)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六)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标注情况;
 
    (七)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检查人员名录库,采用随机抽查形式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实地检查时,发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部署、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对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监督抽查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样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及检验项目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实际情况确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风险监测制度。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信息交流,通过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由市质量技监局制定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生产企业报告制度。
 
    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之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达到生产经营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专项整治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和工作要求,针对企业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的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措施,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生产企业约谈制度。针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约谈和整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依据相关规定公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地获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可以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许可、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违法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制度。市质量技监局对区市场监管局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督查。督查的形式包括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组织开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各单位履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制度。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培训工作,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接受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培训不少于规定时间,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技能,提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鼓励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自我声明,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原2015年1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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