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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2011年第3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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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5 14:57:48  来源:法律法规研究  浏览次数:4870
核心提示:为规范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同行评审员的推荐程序,并加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制定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1年第31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1-11-09 生效日期 2011-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规范认 为规范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同行评审员推荐程序,加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同行评审员(以下简称同行评审员)的推荐程序,并加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行评审员是指经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聘任并执行国际上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组织间同行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鼓励我国认证认可领域专家担任同行评审员。
 
    同行评审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同行评审员参加国际同行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同行评审员推荐条件:
 
    (一)热爱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
 
    (二)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根据申请评审的领域参加过认证认可相关国际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或证书;
 
    (四)熟悉该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规则与文件,能够有效开展评审工作;
 
    (五)具备所评审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该领域从业5年以上。
 
    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同行评审员。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作为中国代表机构参加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由国家认监委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推荐同行评审员。
 
    其他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组织作为中国代表机构参加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由该机构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推荐同行评审员,并在国际或区域组织接受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担任同行评审员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代表机构)提出推荐同行评审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同行评审员审批表(见附件)
 
    (二)被推荐人员中英文简历
 
    (三)被推荐人员学历和学位证明
 
    (四)被推荐人员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培训证明或证书
 
    第七条 中国代表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其参加专业和英语能力测试,并根据国内认证认可发展需求并参考国际、区域组织需求,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推荐同行评审员。
 
    第八条 中国代表机构应规范并加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
 
    第九条 同行评审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国际组织委派的同行评审任务。如确实因工作安排无法执行同行评审任务的,应尽快告知中国代表机构。必要时,由中国代表机构与国际组织秘书处沟通,推荐替代人选执行任务。
 
    第十条 同行评审员出国(境)执行国际同行评审任务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审批或备案。
 
    执行国家认监委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执行其他机构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请其外事审批单位批准后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规则执行同行评审任务,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同行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评审员培训班,以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并维持评审员资格。
 
    第十四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注意总结同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可借鉴的经验,供国内技术机构参考。
 
    第十五条 同行评审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员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中国代表机构,由中国代表机构通告该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中国 
 标签: 评审 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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