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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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