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认监委对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8月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认监委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认监委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认监委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认监委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五)》(认监委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六)》(认监委2018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产品类别共46个,共涉及1136种产品。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二、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