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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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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8 08:51:19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6
核心提示:2016年1月1日《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开始施行,1月4日,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同志就相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2016年1月1日《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开始施行,1月4日,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同志就相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乡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供水设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供水工作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城乡供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随着我市微山湖和骆马湖水源地的建成,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有更加具体的法律支持;二是农村供水管理应当依法进一步强化;三是因野蛮施工、占压公共供水设施引发的供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应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对供水设施加强安全保护。因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城乡供水管理,确保让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结合我市城乡供水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农村供水是我市供水的薄弱环节,为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结合我市正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阶段建设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自备水井是指设在镇村并用于经营的水井,不包括村民自建的、用于生活的手压井。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是保障我市供水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去年,我市在先建成微山湖第一地表水源地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了骆马湖第二地表水源地建设,此外,各县、市也都在推进地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针对这一实际,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先行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立法规范,对此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饮用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在水质保障方面赋予供水主管部门履行边界标示设置、日常巡查、取水口监控、24小时在线监测、水质安全评估等职责。三是明确原水管线安全保护的管理主体。四是设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5项禁令,包括禁止围垦、养殖、采砂,设置餐饮娱乐场所等,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五是确定代履行制度。对于占压原水管线或者违反上述禁令,危及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赋予供水主管部门代履行的权利,即对于危害水源或者原水安全的妨碍物,由其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强制手段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安全。
 
  四、关于饮用水水质管理
 
  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保证供水水质方面,应当从取水口到水龙头”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提出明确要求,即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供水单位提供的水质不符合标准的,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其次,具体规范供水主管部门监测水质职责和供水单位检测水质的责任,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第三,参照省住建厅的做法,建立我市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规定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查处。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的供水问题较多,群众反应较大,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的用水安全,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明确了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主体。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三是确立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的原则,以保证二次供水的专业化。四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主体。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表业主的组织负责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管理的有关事宜。
 
  六、关于供水设施保护和管理
 
  保护供水管网安全是供水立法的直接动意。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范。
 
  一是采取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如直径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线,其保护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2米;直径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线,其保护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1米;窨井、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该设施外1米等。并要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二是合理划分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保护管理的界限。条例规定,对于居民用水,居民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对于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户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三是设定了七项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有占压原水管线;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警示标志、保护标志;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等,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为了避免建设工程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网造成损坏,结合去年国务院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条例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首先,要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供水管网在内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信息纳入系统。其次,规定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第三,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查明管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对于经查询,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有关费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为保障上述措施的落实,还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该套制度设计,为我市供热条例以及今后综合管网管理立法提供借鉴。
 
  七、关于供水经营与服务
 
  为了规范供水单位的供水行为以及用水户的用水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对于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以公告形式告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二是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并定期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校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准确度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申请检定之日前当期的水费实行多退少补。
 
  三是采取列举的方式,禁止了六项用水行为,主要有: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绕过计量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等,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1月4日
 地区: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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