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统筹兼顾,发挥备案审查机关的主导作用,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