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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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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04 09:34:0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0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一系列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9〕29号
发布日期 2019-11-01 生效日期 2019-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推进生猪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经营,加快实现具有安徽特色的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目标。2019年底,全省猪肉供应自给率达99%以上;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自给率达102%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省养加宰销一体化企业达100家以上。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稳产保供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二)属地管理。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生猪养殖大市、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等主产市、县(市、区)要做到稳产增产,主销市、县(市、区)要确保一定的自给率。各市要确保完成《生猪稳产增产保供承诺目标(2019—2022)》。
 
    二、切实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三)加强财政金融扶持。各地、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规模养殖场(户)临时性生产救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安排1亿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重点支持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安排1000万元,重点补助小型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21个畜牧大县加快组织落实育肥猪保险政策。
 
    (四)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不得超范围划定。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市县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备核。
 
    (五)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全面落实冻猪肉收储任务,增加猪肉储备调节能力,适时投放猪肉储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加快发展家禽、肉牛、肉羊生产,积极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加强猪肉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
 
    (六)强化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禁止泔水喂猪;严格产地检疫,落实“点对点”调运政策,发挥检查站“防”“堵”作用;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三、加快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养殖管理水平。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和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积极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推广普及自动喂料、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引导建设智慧牧场。继续开展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持续开展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生猪调出大县要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省级重点建设地方猪国家区域性基因库、省级基因库,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异地建设备份保种场(区、库),支持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和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建设,支持原种场、祖代场建设;市、县重点支持建设父母代场、扩繁场。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三种路径,推行种养结合,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完善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坚持以县为主,落实好中央财政、国家预算内投资、省财政等支持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统筹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支持推广有机肥商品化应用。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推行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机遇,科学谋划生猪等主要畜禽养殖业布局,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市县支持主产市县发展生猪生产,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集中屠宰监管。进一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场),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兼并重组。鼓励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到2022年,生猪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年集中屠宰加工量达2000万头以上。
 
    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挡升级。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和“两项制度”要求,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挡升级。
 
    (九)加快实现冷链运输。加快实现由“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积极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和运输能力。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十)逐步实现全面冰鲜上市。提高冰鲜畜产品市场份额,支持生猪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农贸市场建设冰鲜、冷冻肉产品专卖区。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市要加快实现畜产品冰鲜上市,其他市要逐步提升冰鲜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及时启动和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二)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
 
    (十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十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把支持生猪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十五)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严防出现“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十六)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并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7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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