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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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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6 08:09:1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2
核心提示:为稳定生猪生产,补齐生猪产业发展短板,加快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9〕78号
发布日期 2019-10-02 生效日期 2019-10-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各市最低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2020-2022年)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受“猪周期”下行、非洲猪瘟疫情等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我省生猪产能明显下滑,猪肉供应相对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稳定生猪生产,补齐生猪产业发展短板,加快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进一步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的政策体系,持续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供给安全、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到2022年,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全省猪肉自给率达到70%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8%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各设区市最低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各项举措
 
  (一)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要求,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为重点,盘存量、扩增量、挖潜能,坚决遏制生猪生产下滑势头,实现恢复性增长。强化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尤其是规模猪场在确保动物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增养补栏,支持重点生猪养殖企业扩大产能。鼓励引导辖区内种猪生产企业把种猪、苗猪优先供应省内养猪场(户),把满足省内养殖需要摆上优先位置,同时加强从省外采购种苗力度,解决当前种源供应不足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养猪场(户)科学利用种母猪,发挥种公猪站、种猪场资源,提高种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加大地方猪遗传资源保护力度,确保种质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苏北、苏中主产区要发挥政策、资金集聚优势,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做到稳产增产;苏南主销区要加快增养保供,通过本地建设一批农牧循环型猪场、域外建设一批生猪直供基地,或与主产区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提高自给水平。
 
  (二)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政策措施落实,重点扶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设施建设。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恢复生产。加快养猪生产相关设施设备试验鉴定,加大新增涉及生猪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品目力度,做到应补尽补。对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的一二类市、县(市)和生猪养殖大县,降低非洲猪瘟扑杀市县财政承担比例。足额落实非洲猪瘟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补助资金,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落实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200元增加至1500元等生猪保险政策,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认真排查、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不得随意关停拆除;对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猪场,在整改达标后,应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四)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各地要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根据养殖规模合理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厂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强化猪肉市场供应。围绕“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要求,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择机适当扩大收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猪肉收储,调动社会冷库资源参与冻猪肉储备。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在重大节日期间视情投放储备冻猪肉,确保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统筹抓好禽肉、牛羊肉等其他畜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全面提升市场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六)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者责任,坚持以县为单元,重点推进镇(乡)、村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坚持不懈抓好疫情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准备、“两场”生物安全措施落实、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工作不力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责问责。优化种猪跨省调运防疫监管措施,对跨省调运种猪实施基于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疫工作制度,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
 
  三、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全面落实生猪稳产增产任务。按照“畜地平衡、以地定畜”的原则,将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布局新增产能。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照种养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农牧循环型生猪养殖场。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规划,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生猪养殖基地,实行多点分布、规范管理。
 
  (二)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养猪场(户)提档升级,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牧场。组织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猪生产集约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批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或高水平美丽生态牧场。鼓励和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布局全产业链建设,促进育繁养宰销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种猪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提高种猪生产能力。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和非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污染治理;以农牧循环为主,同步推进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着力提升生猪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推动饲料产业优化升级。引导生猪饲料生产企业加强生物安全措施,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提升饲料产品生物安全水平。鼓励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加强饲料散装散运设施设备建设,有效提高饲喂效率,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支持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根据生猪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应用多元配方、精准配方、生物发酵等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产品创新。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加强替代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推广。合理调整粮经饲比例,结合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示范以及非优势区低效粮食作物面积调减,引导发展玉米、大豆等作物种植,加强饲料用粮保障,提高粮食转化效率。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县级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推行政府购买防疫、检测等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推进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完善智慧动监信息系统实施动物防疫全程互联网监管。
 
  (五)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加快小型屠宰企业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企业,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行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足目标任务,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等支持政策,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强化产销信息预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生猪主销区支持主产区发展生猪生产,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销区向产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主产区养猪有实惠、主销区吃肉有保障的格局。强化绩效管理,对生猪稳产保供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涉农资金安排、用地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要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
 
     附件:各市最低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2020-202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猪肉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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