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