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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规〔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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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12 03:26:55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动物疫病防治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的战略部署,强化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对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净化,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推进我省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活动。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规〔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09-12 生效日期 2019-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9-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动物疫病防治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的战略部署,强化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对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净化,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推进我省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养殖企业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主体,政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形成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专家技术指导、养殖企业自主净化的工作机制。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根据我省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规律,确定优先净化病种,选取具有良好工作基础的原代、祖代种畜禽场,着手抓好源头净化,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三、评估种类
 
    猪伪狂犬病净化示范场、猪瘟净化示范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净化示范场(非免疫)、禽白血病净化示范场、羊布鲁氏菌病净化示范场(非免疫)、牛布鲁氏菌病净化示范场(非免疫)、牛结核病净化示范场,禽白血病净化创建场。
 
    四、实施步骤
 
    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行净化阶段。各规模化养殖场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试行)(2014版)》(疫控(监)〔2014〕107号)、《广东省种畜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引》(粤动监〔2013〕94号)和《广东省种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引》(粤动监〔2013〕96号),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适合本场净化方案,实行“一场一策”“一病一策”,达到净化标准。
 
    第二阶段为评估阶段。规模化养殖场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创建示范场评估标准》或《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要求后,可按照《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评估方案》要求,及时申报评估。对达到净化标准的规模化养殖场,我厅将按照《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评估方案》及时予以评估。
 
    五、评估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由现场评估和抽样检测两部分组成:抽样检测达到净化标准,且现场评估合格,为评估“合格”;否则为评估“不合格”。
 
    (三)评估合格的规模化养殖场,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其颁发净化示范场/净化创建场牌匾(下简称“净化牌匾”)。评估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评估申请。
 
    (四)对取得净化牌匾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年检及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如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由省农业农村厅收回净化牌匾,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估。
 
    (五)净化牌匾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算起)。
 
    (六)2019年以前评估通过的我省猪伪狂犬病净化场,如通过2019年年审,则换发猪伪狂犬病净化示范场牌匾。
 
    (七)取得净化牌匾的规模养殖场变更场址后,需进行现场评估。
 
    六、工作要求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多种举措,按进度表要求推动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净化监测,并予以必要的技术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杜绝染疫种畜禽调运。
 
    七、结果运用
 
    省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时,将给予适当倾斜。
 
    本文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评估标准
 
    2.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评估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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