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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 (川农〔20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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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9 10:05:28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0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文号 川农〔2019〕99号
发布日期 2019-08-24 生效日期 2019-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1-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川农函〔2024〕2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市(州)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现代生猪良繁体系,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重点支持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鼓励企业从国外引进良种,更新核心育种群。加大内江猪、成华猪、乌金猪、雅南猪、丫杈猪、青峪猪和藏猪等地方特色优质猪种保护力度,加快建设备份场,推动产业化开发。
 
  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巩固提升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水平,支持生猪生产、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加强精细化规范化饲养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2019年全省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年出栏200万头以上,集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等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作为省级重大项目,由省、市(州)、县级有关部门主动对接解决项目落地和实施中的困难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完成并顺利达产。
 
  小农户养猪是我省生猪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对中小养殖户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鼓励农户积极选留优良母猪,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把中小养殖户带入现代养殖业发展轨道,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
 
  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各地要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做到“拆一补一”。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建立畜禽养殖基本用地保底管理制度,保障养殖场用地需求。
 
  三、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以及规模化商品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范围内的生猪散养户进行排查清理,制定“一场一策”的防控方案,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
 
  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要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指导推动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配套完善清洗消毒设施。
 
  优化生猪调运机制,省市县三级设立“点对点”调运指挥办公室,畅通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加强规模养殖场到屠宰厂调运生猪监督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养猪大县要以镇为单位设立清洗消毒站,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四、全面推进种养结合,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推广种养结合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完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政策,逐步形成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为目标的清洁生产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种养循环,实现种植用地和养殖用地的均衡化配置,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工程+绿色种植”“林(草)—沼—畜(禽)”等循环发展模式和技术,按照3个猪单位/亩的标准,优先在粮食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园区就地规划和建设相应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和园区,实现县域大循环、园区中循环、主体小循环。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清洁养殖工艺,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制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到2020年,全省生猪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按照压减数量、提质增效的要求,优化行业结构布局,完善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准入审批。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小型屠宰厂点清理整合撤并,对未取得“两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引导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推行县域“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分销配送”模式。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厂。
 
  各地要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在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按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的标准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加强对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企业,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精准监管。
 
  加强肉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冷链仓储配送体系。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高新猪业集团。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引进先进的现代化设备,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猪跨区域(地级市)调运,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六、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好本地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市(州)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川猪产业振兴方案》规定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见附件),省政府将生猪出栏量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联席会议制定生猪生产专项考核方案,各市(州)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藏区不纳入考核外,成都市、攀枝花市自给率应达到70%,其他市(州)达到100%以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靠前的市(州)在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增养补栏。生猪产能不足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机制,加强生猪及其产品产销对接,成都市等生猪主销区要主动对接主产区,将生猪生产纳入与周边区域同城化、一体化合作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基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大型企业、学校等单位要主动建立定点供应渠道,稳定供销关系,提高自身供应保障水平。
 
  加快推进冻猪肉储备工作,加大省级储备工作推进力度,千方百计尽快完成省级收储计划,省级财政积极给予支持。建立省、市(州)联动储备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好地方储备。认真研究出台引导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和增加肉类制品购进的政策,引导企业增加肉类商品进口,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增大肉类制品购进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增加肉类供应。大力发展牛羊、禽兔、水产等产业,保障肉类市场供应总体稳定。各地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规定适时启动省级救助政策。
 
  七、统筹财政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
 
  各地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同时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统筹资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级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后,可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等工作。在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进一步完善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生产救助补贴。各地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要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在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重点支持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增加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恢复和扩大生产,稳定基础产能。各地要通过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种猪场(含保种场)、标准化养殖场和屠宰厂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清理补偿、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等。
 
  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持续坚持生产的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停贷、限贷。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不断创新增信手段,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拓展开发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积极推进生猪期货交易。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险保额,积极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中小养殖户投保生猪保险,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故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加大对“炒猪”“洗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九、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各地要推动动物防疫体系能力提升,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快构建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尽快在防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及时纠正机构改革中畜牧兽医机构队伍被削弱的现象,对借用、占用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编制的要及时归位,对空缺编制的要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市、县、乡三级防检疫人员定员到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置先进检验检疫设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贴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对传统中兽医技术人员的培养。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满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本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9年8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

市(州)

万头(年出栏)

成都市

556

自贡市

156

攀枝花市

42

泸州市

231

德阳市

190

绵阳市

260

广元市

143

遂宁市

171

内江市

198

乐山市

175

南充市

345

眉山市

160

宜宾市

244

广安市

174

达州市

306

雅安市

82

巴中市

178

资阳市

134

凉山州

263

合  计

4008

 地区: 四川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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