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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川农函〔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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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2 10:09:50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44
核心提示: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按程序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29件,废止的43件,失效的56件。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01-11 生效日期 2024-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按程序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29件,废止的43件,失效的5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含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1日

   川农函〔2024〕23号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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