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的期限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