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时停止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三、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