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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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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26 15:55:54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7-08 生效日期 2016-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海南 
 标签: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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