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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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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6 14:48:2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17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围绕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目标,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围绕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目标,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预防和治疗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疾病、促进养殖品的生长与发育,抗菌药物被添加到兽药和饲料中,对提高饲养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规范、过量使用抗菌药物的问题仍然存在,而且部分抗菌药物及其代谢产物随着畜禽粪污还田和水产养殖水体排放进入水土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可能对饮用水水质安全造成潜在风险。加强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对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更多优质绿色农产品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 号)提出了“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以及“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风险,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的明确要求;《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沪府办发〔2018〕21 号)也制定了“引导养殖场减量使用抗菌药和无机微量元素,倡导使用酶制剂、抗菌肽、有机微量元素等绿色安全的投入品”以及“加强对畜禽粪尿中兽药和重金属含量的监测”的具体计划。
 
  二、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相关要求,于2018年3月启动了《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的研究制定工作,2018年3-6月对本市9个郊区畜禽、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采购使用现状进行了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由市环科院于2018年6-12月对本市重点区域(养殖业集中区域、水源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畜禽粪污及其还田农田土壤及周边水体抗菌药物含量水平、水产养殖水体和底泥及水源地周边水体抗菌药物含量水平、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抗菌药物残留水平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全面调研和采样监测情况,结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研究所等相关技术单位的工作情况,筛选确定了本市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需要严格管理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清单,提出了针对性的抗菌药物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要求。2019年2月20日,召开了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防控清单与使用规范专家咨询研讨会,邀请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处室领导,市动物疫控中心、市水产研究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科院等单位专家,对制定管理规范的目的、规范的结构与内容、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抗菌药物管理清单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初稿。2019年4月,在委内再次征求了畜牧兽医处、渔业处、监管处以及市动物疫控中心、市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形成修改意见稿。2019年5月,将修改意见稿发9个郊区农业农村委养殖业管理科和光明集团战略企划部再次征求意见,并进作了一步完善。经过数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经市农委2019年6月13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优质绿色农产品的角度出发,筛选确定了本市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需要严格管理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清单,提出了针对性的抗菌药物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要求,为发展健康养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通知》共包括“管理清单”、“采购规范”、“使用规范”、“废弃物处置规范”和“附则”五章。
 
  第一章管理清单。明确我市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针对养殖环节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类型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并根据抽检情况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第二章采购规范。明确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全面执行预防和治疗等制度,在合法的生产企业或经营网点采购所需抗菌药物,并对采购的抗菌药物按照避光、防潮、温控等规范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
 
  第三章使用规范。明确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按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并做好抗菌药物使用记录。
 
  第四章废弃物处置规范。明确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将失效抗菌药物和使用后的药物包装进行妥善回收保存,并建立废弃药物及包装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实施日期和试行期限。
 地区: 上海
 标签: 农业 抗菌 养殖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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