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粤农农函〔2019〕1354号)

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粤农农函〔2019〕13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25 15:58:33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3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和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海关总署,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海关总署,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函〔2019〕1354号
发布日期 2019-07-17 生效日期 2019-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和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生猪生产及市场供给负总责,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好本地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规定的目标任务,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各市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一定的生猪自给率。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增养补栏。生猪产能不足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机制,市、县要在基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得调整,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各地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需拆迁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国家良种推广扩繁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和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积极强化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各地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同时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统筹资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级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后,可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生产救助补贴。在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省级在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重点支持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要通过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和屠宰厂建设,小散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退出,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清理补偿、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等。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不断创新增信手段,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拓展开发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积极推进生猪期货交易。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险保额,积极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恢复和扩大生产,稳定基础产能。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着力提升规模猪场生物安全水平
 
  各地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两场一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以及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散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排查清理,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以镇为单位设立清洗消毒站,指导推动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配套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五、大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的要求,优化行业结构布局,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准入审批,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屠宰加工企业(具体标准按照粤府函〔2017〕364号文执行),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小型屠宰厂点清理整合撤并,对未取得“两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引导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推行县域“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分销配送”模式。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精准监管。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厂。加强肉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冷链仓储配送体系。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猪跨区域(地级市)调运(种猪、仔猪除外),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省财政在中央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对清理整合撤并小型屠宰厂点和培育标准化屠宰企业的地市政府予以适当奖补。
 
  六、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生猪生产、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采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将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开展省级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和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创建活动,带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2019年继续创建一批省级现代化美丽牧场和标准化养殖场。
 
  七、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
 
  优化生猪调运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商品仔猪正常流通,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点对点”调运生猪。加强生猪及其产品产销对接,广州、深圳、东莞等生猪主销区要主动对接主产区,建立相对稳定的供销联系,提高自身供应保障水平。持续加强供港澳注册养殖场的防疫检疫监督,对供港澳生猪批批检测,切实落实监装、铅封、凭证运输、车辆备案与消毒制度,加强供港澳生猪指定应急运输通道生物安全监管,确保运行通畅,保障港澳生猪及产品供给稳定和安全。加大对私屠滥宰、“炒猪”、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各级都要在省的指导下加快制定冻肉储备调控方案,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和供给调节力度,落实经费保障,适时启动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扩大各级冻肉储备规模,合理调节吞吐节奏,减少价格波动幅度,稳定猪肉市场供应。
 
  八、加快建设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重点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适度发展、培优粤东黑猪、蓝塘猪、广东小耳花猪、大花白猪等地方特色优质猪种,实施产业化开发,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优质猪产业,支持建设畜牧科技产业园,打造“粤字号”优势特色畜禽产业品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对现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省、市、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企业从国外引进良种,更新核心育种群。
 
  九、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节水、节粮、节能等清洁养殖工艺,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到2020年,全省生猪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十、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置先进检验检疫设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贴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满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分署                 广东监管局
 
  2019年7月17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