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9〕240号)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9〕2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25 08:29:1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86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科技部发布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将“固废资源化”等12个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发布单位
科技部
科技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资〔2019〕240号
发布日期 2019-07-23 生效日期 2019-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固废资源化”等12个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
 
    ——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8:00至2019年9月24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9年9月3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项目清单应与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推荐项目一致)。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58882171。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9月3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91,010-58884896。
 
    (2)“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48。
 
    (3)“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75,010-58884876。
 
    (4)“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8,010-58884892。
 
    (5)“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题任务)咨询电话:010-58884828。
 
    (6)“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26,010-58884827。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邮编:100038。
 
    (7)“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057,010-88225093。
 
    (8)“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66,010-88225152。
 
    (9)“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59,010-88225063,010-88225195。
 
    (10)“生物医用材料研发与组织器官修复替代”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80。
 
    (11)“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50。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邮编:100039。
 
    (12)“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387278,010-88387283。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3座5层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二处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专项组,邮编:100044。
 
 
 
 
 
 
 
 
 
 
 
 
 
    科 技 部
 
    2019年7月15日签发
 
    2019年7月23日发布
 地区: 中国 
 标签: 资源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54) 法规动态 (2969)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