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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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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9 01:47:25  来源: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437
核心提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发布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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