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