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按照上海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部署,“十一五”期间,本市水产养殖业将重点围绕老旧鱼塘设施改造,大力推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实现都市现代渔业的发展目标。为推进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标准化水产养殖,建设一批体现“内部循环、达标排放”特点的现代化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稳步提高水产养殖业综合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丰富、优质、安全的水产品。至2010年,在本市建成12万亩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并通过示范,带动和影响周边水产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以此全面提升本市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展示都市现代水产养殖业的形象。
二、建设要求和原则
(一)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是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
(二)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三)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应体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宗旨,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生产经营功能,优化生态环保功能,兼顾旅游休闲功能。
(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2、必须具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3、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非自然人)。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必须体现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型的特点,连片建设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亩。
(一)主要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池塘整修(清淤、护坡)、场内道路、进排水系统、输配电设施等;
2、人工湿地;
3、附属设施:主要包括饲料仓库、药品仓库和生产工具仓库、水质化验室、护鱼值班室及围墙等。
(二)建设标准
1、池塘建设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65%;
2、人工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10%;
3、库房等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水产养殖场占地面积的千分之五。
四、项目建设技术要求
(一) 场址选择、水质条件、 池塘、 养殖排放水、 生活污水处理、道路、电力配置、库房等项建设执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二)其他建设内容由各区县(市有关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五、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资金由市、区(县)政府补贴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配套投入组成,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20%。
其中,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松江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南汇、青浦、奉贤、金山四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市属有关单位由市财政承担50%。
六、项目申报
(一)各区县农委、财政(市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重点,联合将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
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编号。
(三)建设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的区域定位和建设面积;
2、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概算(工程概算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4、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预测分析;
5、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
6、附表:项目建设明细内容与投资计划表;
7、附图:建设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的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七、项目立项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批复。
(三)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必须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八、项目实施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均由区(县)负责实行政府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结果,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内容签署工程施工合同。
(三)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选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向市农委报告工程进度。
(四)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审价机构逐项实施工程审价,并根据审价报告及时上报项目竣工决算。
(五)为确保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和专帐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结算拨清。
九、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县应及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二)预验收通过后,区县农委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三)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对新建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