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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农委〔2005〕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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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8 09:18:3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5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5〕27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8-30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附件: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我委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早、快、严”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早、快、严”的定义
 
  “早”,是指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确认”,确保禽流感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报。
 
  “快”,是指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快速行动、及时处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的应急管理。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严格处置,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二、“早”的技术规范
 
  (一)早发现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出疫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突发疫情及隐患。重点地区的监测包括与江浙二省接壤区域、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密集区、水网密集区和候鸟及野生鸟类活动区等。每次组织监测结束,14天内提出汇总、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报告,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完善相应防控对策和措施。同时,及时发布禽流感疫情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应当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早诊断
 
  各有关实验室要熟练掌握疫情监测和诊断技术,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快速诊断能力,确保及时、准确和规范。
 
  1、试验方法
 
  ①血凝抑制试验(HI)
 
  ②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③荧光定量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2、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⑤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2)血清学诊断指标(没有进行免疫的禽)
 
  H5或H7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大于4lg2以上
 
  (3)病原学诊断指标
 
  H5或H7亚型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结果判定
 
  (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①,且有临床诊断指标②、③、④、⑤之一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没有进行免疫的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的。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  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作最终确诊。
 
  (三) 早报告
 
  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市畜牧兽医站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应及时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四)早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时限和程序认定: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畜牧兽医站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站检测,对没有进行免疫的禽应用HI进行血清学检测,对免疫禽群应用RT-PCR或荧光定量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市畜牧兽医站不能确诊的,在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措施的同时,按规定由市畜牧兽医站将病料样立即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最终确诊。
 
  三、“快”的技术规范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内容,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检测诊断。
 
  2、疑似疫情处置的生物安全措施
 
  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对疑似疫情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禽蛋托盘、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当地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对当地家禽和猪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21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疫情确诊后,立即按《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实施到位。
 
  2、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3、疫区封锁解除时,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行联防联控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部门之间密切协调,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合作机制,联防联控。流通环节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以及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禽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捕捉野鸟,减少候鸟和野生鸟类与家禽和人的接触,降低禽流感病毒向人传播的风险。畜牧兽医与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候鸟及野生鸟类的观察和监测,畜牧兽医 与卫生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加强对涉禽人员的监测。同时加强禽流感防控科技投入,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继续完善合作机制,交流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论等技术资料、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突发疫情应对能力。
 
  四、“严”的技术规范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措施严格,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一)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
 
  1、样品采集要求
 
  (1)病料样品  至少从5只病禽和病死禽中采集病料样品(发病群不足5只则全部采样)。样品应包括:泄殖腔(新鲜粪尿样)棉拭子和气管棉拭子(置于缓冲液中);气管和肺的混样;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肝、脾、肾和脑等其它组织样品(不能混样)。
 
  组织样品、气管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生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应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和链霉素(2mg/mL),或庆大霉素(50μg/mL)。肠管及内容物、粪便样品和泄殖腔棉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BS液的pH值应调至7.0-7.4)。
 
  (2)血样  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禽的(急性发病期血清,如发病群不足10只则全部采样),并要求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3)采集样品时,应采集双份作备份。
 
  2、样品保存要求
 
  所有样品由市畜牧兽医站负责保存,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得保存样品。样品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样品应冷藏运输,并在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暂时不用或备份样品应在-70℃或以下冷冻保存。
 
  3、样品运输要求
 
  (1)内包装要求:不(渗)透水的主容器;不(渗)透水的辅助包装;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主容器内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2)外包装要求: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3)禽流感病料包装要求:冻干物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液体或固体物质,如在环境温度或较高温度下运输,只可用玻璃、金属或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如在制冷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按规定放在由一个或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干冰消耗后,仍可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渗)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后,应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用于禽流感病料的主容器或辅助包装,在-40℃至+55℃的温度范围内必须承受不低于95Kpa的内部压差而无渗漏。
 
  (二)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疫点实施完全隔离封锁,并设立隔离封锁标志,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张贴封锁令,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禽类进出,禁止禽及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疫区,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同时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禽及其产品进出;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场所和物品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禽类随机采集血清样品抽检,应用HI试验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每批禽群或每栋(舍)30份样,抗体效价大于4lg2为合格;经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必须加强免疫1次。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源。
 
  (3)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求解除疫区封锁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疫区在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4、扑杀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疫区内所有家禽必须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1)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  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其他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5、无害化处理
 
  死亡和扑杀的禽只按生物防护的要求,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的,全部送浦南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处理,超过50吨的,送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崇明三岛的病死禽及扑杀禽,可在当地按规范操作进行深埋处置。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用密封容器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6、消毒
 
  (1)消毒次数  疫区封锁期间,发生疫情养禽场疫情处置后,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他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2)养禽场清洗和消毒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蛋品及饲料(库存)熏蒸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3)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粪便及污水污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
 
  (4)家禽市场和笼具清洗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家禽市场和笼具;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5)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清洗消毒  发生疫情屠宰场(厂)以及检出染疫禽类产品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对待宰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方式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6)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物品的消毒  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7、人员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  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  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  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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