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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浙安监管法规〔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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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09:40:30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6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法规〔2016〕94号
发布日期 2016-10-28 生效日期 2016-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本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抽查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遵循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分结合、三级协同、有机统一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满足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的需要。
 
  第六条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别建立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四)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级管理。
 
  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列入省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协同省级安监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列入市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以此类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范围。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事项的50%以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2号)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标准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标准“三标融合”,随机抽查事项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全要素覆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二重点一重大”、烟花爆竹生产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每年随机抽查比例达到100%;
 
  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以及使用或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企业,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达到一定的抽查比例,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其他工矿行业领域随机抽查比例由各级安监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以及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执法任务与其专业不匹配等因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重新随机抽取递补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至少应由两名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参与,提倡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参照“双随机”模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完善本部门各职能处(科)室及其直属执法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各级安监部门应推进协同检查,或与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专门栏目公布随机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记录管理范围,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与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市安监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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