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
我局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3〕119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已经颁发执行4年,其间《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8月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已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7年3月两次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也于2016年7月29日修订,同年10月1日实施。原先委托省管县试点县级安监局实施部分许可,实际工作中认为安全生产的权限不宜越级下放,需修订拟取消省管县试点地区安监局的权限。原《细则》允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可以免于审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实际上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已达600多家,不少二级标准化企业还达不到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标准,需修订原《细则》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于审查的条款。
二、《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
省安监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6年10月份着手修订原《细则》,2017年3月份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社会征求意见后,召集各设区市安监局业务处室负责人专题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前后历经半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完稿后请律师进行法律审核,最后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实施细则》共24条。比原《细则》减少4条,修改10条内容。新增的内容有,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实施信则》在范围上更加明确,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许可范围。在程序上更加合理,取消省管县审批权限,完善县级事项,规定县局(职责划分)对评价报告的落实情况要核查。在内容上更加精炼,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进一步明确定义(鉴定属于但不在《目录》的不需要领证),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在免于审查的条件上更加严格,明确只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才可以免于审查。
四、实施《实施细则》的意义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以及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实施细则》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许可事项加强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总之,要通过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