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草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一)贯彻法律法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后,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也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因此我局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作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指导性文件,需要明确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的分工,即属地管理原则;需要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重点,即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分类管理原则。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区安监局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其重要意义,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二)推行分级分类管理
明确了市区两级的监管分工,以及对危害程度不同类别的建设单位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报表类别及报送部门。
(三)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分别从“抓好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通报”等4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即9月18日施行。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