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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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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8 10:20:00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030
核心提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17〕37号
发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办法》和《通知》精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对建设项目按照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类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地)、县(区)三级监督管理。
 
  (一)分类监督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形成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包括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二)分级监督管理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1)负责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2)负责跨两个市(地)及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3)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或委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2、市级、省直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1)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2)负责跨两个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3)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4)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3、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1)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2)负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4、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授权或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被授权或委托事项再授权或委托给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积极主动,全力推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主动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提前做好前期指导服务工作。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管新举措、新形式,简化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验收这个重点环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90日内,对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抽查检查。
 
  (三)严格执法,切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三同时”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监督指导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处罚。
 
  (四)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12月5日前由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将本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0451-51858519;电子邮箱:87018033@163.com。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0月30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职业病 三同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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