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优化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2018〕76号)

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优化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2018〕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8 10:12:22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8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等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质量,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做好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优化工作,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优化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2018〕76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生效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应急启动处置情况抽查记录表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等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质量,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优化工作,加强日常应急演练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中关于预案修订相关要求对本辖区内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核查,按规定要求程序报备。
 
  二、应急预案的修订编制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遵循简明优化、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简化、优化预案的基础上,根据每部应急预案针对的具体实际情况,清晰表述总指挥部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机构及职责分工、风险因素评估、应急救援资源(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联系方式及现场救援各组织机构的工作流程,并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原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26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可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及修订档案存档备查。
 
  四、应急预案印发后,预案编制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五、加强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企业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故的实际反应和处置能力。抽查方式为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可模拟突发事故发生临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开展无脚本演练,随机抽查检验企业应急实战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临时抽查工作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临时抽查的演练科目要把事故易发、频发、易造成群死群伤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部位作为主要对象和重点。
 
  (二)安全监管部门可在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时将抽查企业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故的实际反应和处置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做出抽查工作计划。市级安监部门对本地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企业抽查率不少于10%,县(区)安监部门对本地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企业抽查率不少于50%。省局将随机抽查各地企业日常应急准备和训练工作情况。
 
  (三)抽查企业日常应急准备和训练工作情况,采取随机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企业,抽查结束后,监管部门要及时指出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填写抽查情况记录表(见附表),必要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的企业,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六、各市(地)安监局每年要指导推动县(区)政府开展政企联动应急演练,演练率应达到100%,做到应急演练方案、脚本、影像资料和评估报告齐全完整。同时负责督促辖区企业开展年度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完善预案。演练资料企业应留存备查。
 
     附件:应急启动处置情况抽查记录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