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联合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安全监管局 吉林保监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