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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意见 (云安〔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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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05:07:0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576
核心提示:为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到最基层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监管体系,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结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的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安〔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生效日期 2017-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到最基层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监管体系,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结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将乡镇(街道)及以下的安全生产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内每个监管对象的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做到“定格、定责、定人”,实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一)按行业进行纵向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厘清辖区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和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纵向管理网格。经济规模大或生产经营单位多的乡镇(街道)可划分为多个网格。工业、商贸聚集区等也可划分为独立网格。
 
    (二)按属地进行横向划分。由乡镇(街道)负责,根据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对象情况,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划分若干个横向管理网格。经济规模大或生产经营单位多的村(社区),可划分为多个网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或其他既有网格资源比较成熟的,可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网格与既有网格资源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和资源共享。
 
    (三)明确网格化管理“两个清单”和“一张图”。一是依托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进一步厘清监督管理对象底数,形成监管对象清单,做到应管尽管和动态管理;二是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每个监管对象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形成监管责任清单。三是编制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示意图,明确网格管理责任到岗、到人。
 
    二、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职责
 
    (一)州市、县人民政府
 
    1.对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立足最大限度利用既有网格资源,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力争到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运行高效、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监督管理对象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
 
    2.严把监管对象摸底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关,确保数据上下一致和监管全覆盖。
 
    3.协调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稳步推动实施线上监管。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1.制定网格化管理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由乡镇(街道)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对监督管理对象进行网格化分块。
 
    2.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为每个划分的监管网格至少明确1名领导和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落实分片包干责任。负责网格内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监管对象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落实动态管理责任。负责网格内监管对象的摸底排查统计,并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新增、停产、关闭、转产、复产复工),形成动态管理清单,掌握监管对象安全生产基本状况。
 
    (3)落实重点盯防责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含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名单,并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乡镇(街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重点监管单位的检查。
 
    (4)网格员化管理人员的其他工作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设立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
 
    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可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利用现有巡防员、调解员、劝导员、治保员、安全员、安全专干等,配备村(社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网格员,确保每个村(社区)网格都有对应的网格员。网格员的配备数量要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履行信息员职责。重点查看基层小微企业、“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家庭户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并及时报告。
 
    (2)履行宣传员职责。向监督管理对象送达最新的文件资料;面向监督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等。
 
    (3)履行监督员职责。反映群众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举、控告;反映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网格员的其他工作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高度出发,把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必要的人员、经费,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坚持因地制宜。昆明等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在原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全覆盖。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步伐并认真落实。
 
    (三)坚持分级负责。省、州(市)两级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明确细化网格化监管对象分级分类归口管理标准,应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监管的对象,可不纳入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范围。如: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本部;规模大、规格高、安全风险高或与基层监管力量不匹配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注重典型引路。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要不断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以点带面,指导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有机结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选取一批典型做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验推广。
 
    (五)完善配套制度。要出台网格员培训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等网格运行配套管理制度。编制《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手册》等实用性强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制作网格员明白卡,明确网格员工作任务和报告方式。健全并保障网格员信息采集报送“以奖代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村(社区)网格员积极性。
 
    (六)统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或融入既有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推动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录入和动态更新、事件派送交办、现场处置、结果反馈、治理复查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强化信息前端采集工作管理,实现问题早发现、信息早报告、隐患早治理、复查早提醒。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使用分级管理与授权准入,确保信息安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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