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对《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请遵照执行。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4.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5.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6.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第十七条最后一款修改为:“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7.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8.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9.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若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各下辖企业分别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部)不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11.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12.将第四十五条最后一款删除。
13.将附件7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第22项修改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将附件10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中第10项修改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