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监局,省厅各处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9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45750天
目前,省应急管理厅定编在册人数为205人,实际在岗人员183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2019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183=4575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415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5750-29479-10856=5415(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685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73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29479天 。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430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45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根据2018年数据测算)。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5.核实投诉举报830天。
6.办理法规规章登记264天。
7.开展对中介机构等的专项检查1725天。
8.开展宣传培训586天。
9.开展督导专项检查228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10856天。
1.机关值班750天(3人/ 天×250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其他会议1692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5.年休假、病假、事假180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二等及以上“头顶库”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7%。其中煤矿2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55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6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8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2.4%。其中煤矿35家、金属非金属矿山2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1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六、专项检查安排
(一)专项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省实际,专项检查范围为:
1.停产、停工煤矿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
2.安全培训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3.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
4.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中介服务;
5.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预案并演练备案、是否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二)专项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专项检查相关单位11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6.8%。其中煤矿25家、安全培训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涉及预案编制及救援物资装备生产经营单位30家。
对以上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七、集中执法安排
全年集中执法企业不少于30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3.8%。具体任务由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省委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处室开展集中执法任务,不列企业名单,采用双随机方式。
八、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处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报至安全监察一处,其中,集中执法活动数据报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监察一处应当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政策法规处及时对执法质量进行通报,组织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预警、约谈,并会同监察一处做好省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处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应急管理部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厅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停产、停工煤矿,各涉煤处室要开展专项治理,严防擅自生产、建设,确保停产、停工到位。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安全培训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培训处采取“正查”方式,其他相关处室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省厅在册人员205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长期抽调参加全省重点工作督查、扶贫工作,到基层开展工作共计2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183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183=457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45750-29479-10856=5415(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2)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3)工商贸行业安全管理处575天。
重点检查企业2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5×4×5=5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天)。
(4)煤炭生产运行处420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4×7=14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5)煤炭安全管理处420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4×7=14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6)煤炭安全监察处700天。
重点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5×4×7=420(天)。
(7)安全监察一处675天。
重点检查企业3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5×3×5=52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8)安全监察二处75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9)安全监察三处775天。
重点检查企业3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5×4×5=7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29479天 。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430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45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根据2018年数据测算)。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5.核实投诉举报830天。
6.办理法规规章登记264天。
7.开展对中介机构等的专项检查1725天。
8.开展宣传培训586天。
9.开展督导专项检查228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10856天。
1.机关值班750天(3人/ 天×250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其他会议1692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5.年休假、病假、事假1800天。
附件2
2019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185家、处)
一、煤矿(20家、处)
煤炭生产运行处(5家、处)
1.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
2.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九龙矿
3.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
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
5.冀中能源股份公司东庞矿北井
煤炭安全管理处(5家、处)
1.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2.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淑村矿
3.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
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
煤炭安全监察处(10家、处)
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2.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
3.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
4.开滦集团吕家坨矿
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
6.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
7.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
8.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
9.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
10.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屯矿
二、非煤矿山(55家、处)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20家、处)
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2.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3.沙河市金地联办铁矿
4.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5.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峪耳崖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宣化盛德矿业有限公司(金矿)
8.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矿)
9.张家口华贵矿业有限公司(铁矿)
10.河北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铅锌)
11.迁安市凯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2.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蔡园分公司黑龙山铁矿
13.云驾岭矿业有限公司
14.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5.滦平新瑞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后沟尾矿库
16.承德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六道窝铺尾矿库
17.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柳条沟尾矿库
18.承德市双滦区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小东沟尾矿库
19.青龙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矿山
20.迁西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王寺峪铁矿
安全监察一处(35家、处)
1.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
2.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
3.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
4.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公司
5.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
6.易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于城铁矿
7.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
8.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
9.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
10.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宽城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豆子沟铁矿
12.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
13.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14.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15.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6.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尾矿库
17.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18.武安市东河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9.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
20.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北洺河铁矿
21.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
22.承德市滦平县骥腾矿业有限公司白云沟尾矿库
23.承德宝通矿业有限公司石虎沟东岔沟尾矿库
24.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信家沟尾矿库
25.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26.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27.青龙满族自治县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开采)
28.承德县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纪营选矿厂水泉沟尾矿库
29.唐山市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矿山分公司
30.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
31.丰宁金龙黄金工业有限公司大西沟金矿
32.迁西福珍全矿业有限公司滦阳铁矿松树胡同采区
3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3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35.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50家、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家、处)
1.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
2.唐山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3.唐山三友硅业有限公司
4.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
5.河北南堡盐场有限公司溴素分公司
6.沧州华海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8.沧州盐业集团溴素有限公司
9.唐山新奥永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0.中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河北金牛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12.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13.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
14.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15.中海油迁安怡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16.吴桥县六合德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7.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8.河北中化滏恒股份有限公司
19.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
20.安新县湘联鞭炮厂
安全监察二处(30家、处)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2、承德燕山气体有限公司
3、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
4、承德承钢兴通钒业有限公司
5、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
6、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
7、中盐能源有限公司
8、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9、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
10、河北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
11、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12、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
13、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14、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15、唐山唐钢气体有限公司
16、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
17、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
18、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
19、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
2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2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
22、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23、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邯郸净化设备研究所)
25、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6、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27、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焦化厂
28、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29、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宁晋县合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60家、处)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25家、处)
1、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2、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
4、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6、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7、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8、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9、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10、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
11、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12、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13、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14、东光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15、河钢集团衡水板业有限公司
16、昊华中意河北新材料有限公司
17、邢台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18、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
19、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20、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
21、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
22、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分公司
23、邢台中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4、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25、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三处(35家、处)
1.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
2.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4.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5.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7.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
8.秦皇岛中航航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9.河北港口集团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10.新兴铸管股份公司
11.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12.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
1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14.新兴铸管集团邯郸新材料有限公司
15.中材科技(邯郸)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16.临城中联福石水泥有限公司
17.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
18.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19.蒙牛乳业(衡水)有限公司
20.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21.河北北汽福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2.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公司
23.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中国人民解放军4210工厂
25.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
26.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27.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8.巨龙钢管公司
29.中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石油机械厂
30.河北新华第二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1.河钢集团石钢公司
32.河北国投中鲁果蔬汁有限公司
33.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34.蒙牛塞北乳业有限公司
35.张家口卷烟厂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矿
(一)正常生产矿井
1.是否按登记公示能力组织生产,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规定等;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对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不能保证安全的是否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
4.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的探放水规定;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
5.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煤矿安全费用是否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
7.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8.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二)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
1.是否借整合改造、技改名义违法生产或边整合边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
2.整合方案是否经省政府批准,初步设计是否履行了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3.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设计组织施工,对于批小建大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是否履行了变更报批程序;
4.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是否证照不全组织生产、建设;
5.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是否超联合试运转期限组织生产。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一)正常生产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3.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4.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5.企业安全培训是否规范、落实到位;
6.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7.应急预案是否在安监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并总结评估;
8.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9.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基建矿山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三)尾矿库
1.基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排尾行为;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排洪系统是否健全,排洪设施是否淤堵或损坏;
6.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现状评价;
7.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8.尾矿库外坡比、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尾矿库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1、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19、企业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3.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4.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5.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6.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8.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9.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0.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11.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12.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1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5.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6.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17.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8.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9.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2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一)冶金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证情况;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高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5.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6.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7.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8.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
10.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1.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设置防雷装置;
1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按要求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是否在车间入口设置总管切断阀;
15.《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二)建材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现象,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三)机械企业
1.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5.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四)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六)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七)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八)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
附件4
2019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4 |
2 |
6 |
3 |
6 |
3 |
4 |
2 |
30 |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
2 |
2 |
8 |
3 |
8 |
3 |
2 |
2 |
30 |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
6 |
2 |
8 |
1 |
8 |
1 |
3 |
1 |
30 |
||||
煤炭生产运行处 |
1 |
1 |
2 |
3 |
2 |
1 |
3 |
3 |
1 |
3 |
2 |
22 |
|
煤矿安全管理处 |
2 |
2 |
2 |
1 |
3 |
2 |
1 |
3 |
2 |
1 |
2 |
1 |
22 |
煤炭安全监察处 |
2 |
3 |
2 |
3 |
4 |
3 |
3 |
4 |
3 |
2 |
4 |
3 |
36 |
安全监察一处 |
2 |
2 |
14 |
3 |
14 |
3 |
5 |
2 |
45 |
||||
安全监察二处 |
4 |
1 |
9 |
3 |
9 |
3 |
8 |
3 |
40 |
||||
安全监察三处 |
7 |
1 |
10 |
2 |
10 |
1 |
8 |
1 |
40 |
||||
人事培训处 |
6 |
10 |
10 |
4 |
30 |
||||||||
规划财务处 |
3 |
10 |
10 |
7 |
30 |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
3 |
9 |
9 |
9 |
30 |
||||||||
各有关处室 |
由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上级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开展集中执法,采用双随机方式,不列企业名单,全年不少于300家。 |
||||||||||||
合 计 |
30 |
16 |
16 |
61 |
25 |
36 |
60 |
24 |
37 |
34 |
20 |
26 |
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