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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办法宣发(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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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1:42:3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86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加强跨部门联动与配合,不断培育企业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进一步推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努力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根据《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的实施方案》(宁文明委〔2018〕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办法宣发(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11-27 生效日期 2018-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7日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加强跨部门联动与配合,不断培育企业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进一步推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努力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根据《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的实施方案》(宁文明委〔2018〕1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   切实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诚信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破坏及失信行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集中专项治理,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失信行为,构建信用联和奖惩机制,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完善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一)环保信息公开。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落实)
 
    (二)排污许可信息。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处落实)
 
    (三)污染源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编制完成并公开《宁夏环境质量月报》《宁夏环境质量季报》《宁夏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专报》《全区五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排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环境监测处落实)
 
    (四)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做好环评、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固体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文件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文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处落实)
 
    (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围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环境督察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要求,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及时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的变化,根据“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对环境信用恶化的企业及时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改善环境信用、实施有效整改的企业,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落实)
 
    四、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促进环境信用信息在环境监管中的分类应用。环境监管应当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结合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和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调用和信用状况的审核环节,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结合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其环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监察执法频次,从严审批或者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探索其他惩戒措施。(规划财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落实)
 
    (二)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与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海关、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以下鼓励性和惩戒性措施:
 
    1.建议财政部门依法禁止环境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规划财务处落实)
 
    2.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不得授予环保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落实)
 
    3.建议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费率。(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落实)
 
    4.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严重失信企业,在其落实完成有关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落实)
 
    5.建议电力等能源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电价措施,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电价或不予降低电价。
 
    五、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
 
    (一)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1.建立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按照监管职责,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的信息包括:环评机构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专职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取得时间、从业单位、专业类别等基础信息;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因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或者提供相关虚假材料,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评价资质等相关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处落实)
 
    2.建立环评评估专家诚信档案。及时记录环评评估专家以下失信行为: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的;与建设项目业主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环境影响评价处落实)
 
    3.健全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对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降低该环评机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罚款,责令有关从业人员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处落实)
 
    (二)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将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购买列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处落实)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大气环境管理处落实)
 
    六、加强诚信教育宣传
 
    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节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全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等公益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全区工业企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推动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
 
    七、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诚信建设保障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切实按照《方案》要求,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并于每年度5月底和12月底将本单位落实情况报送法规与宣传教育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文明委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对开展情况定期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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